古代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曾经有过法治思想,但终因其思想源头来源于《易经》,而先天缺失有“神”思想,先天缺失人类本应该有的“自我”意识,导致法家思想无法形成一种完善的思想方法,最终于秦未结束其上层建筑的政治进程,后虽有很多法家们努力争取再次得到社会的认可,但终因理论基础不完善而无法重新回到上层建筑中去。如王莽维新,王安石变法等等,都没有进行到底,原因是什么?
原因很简单,就是在没有自我意识的政治体制下,人如机械,将人与物性同等看待,忽略人性存在,这种法制建设必然缺失合理的人性化设计,将人与物同等对待,过分强调集权意志,这样设置出来的法律法规必然存在机械式管理体制,难以达到科学合理的程度,起到顺应人意,让人人适宜的作用。
西方人的法制意识之所以强烈,就在于西方人的哲学体系是完善的,西方人认同人人头上有神灵,认同灵魂与精神是支配人的意识,反省人类自身的意识缺陷,认同人与自然存在先天不足,存在先天缺陷,所以西方人从小接受的教育里就有自我反省,自幼乐于接受法律法规的规制,乐于规范自我行为,这与西方人从小接受事物缺陷论有关。
但是,应该看到哲学思想对战争的理解是主动性的,与攻击性的。黑格尔就这样论述战争的价值,他认为战争是一种人为的规则性价值取向,“战争有更崇高的意义,通过战争,各国人民的lún_lǐ健康就在他们对各种有限规定的固定化的冷淡上保全下来”。同时他认为理性的和平只会僵化人性的发展,将人封闭在一种模式之下,而无法递进文明的脚步。其实无论是黑格尔还是康德,他们的思想都来源于希腊文明的根基之处,即改造自然的心理愿望。